市审计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审计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审计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的规定,市审计局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全市审计工作,制订全市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事项: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3、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全市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市属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
6、市直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或接受财政补贴较多的企业、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8、市直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代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实施对市直机关及事业组织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管理内部审计协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镇(街道)审计工作。
(八)协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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